(2016)鲁0102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991号原告宋晓辉,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仲立,总经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宋晓辉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焦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