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亿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汽贸分公司诉被告朱宏、被告于香莲、被告朱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亿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汽贸分公司,朱宏,于香莲,朱永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12号原告山西亿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汽贸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大庆西路12-14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成,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宏,男,汉族,住山西省应县金城。被告于香莲,女,汉族,住山西省应县金。被告朱永忠,男,,汉族,住山西省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亿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汽贸分公司诉被告朱宏、被告于香莲、被告朱永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王超名下位于大同市XXX层(651平米)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宏、被告于香莲、被告朱永忠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68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翠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建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