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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湘南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湘南铸造有限公司,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085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湘南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义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彬,云南法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学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开远市湘南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该公司可供执行的存款,在房屋管部门亦查无房屋产权登记,该公司名下的云F793**号五十铃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玉溪中远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08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志平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马世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