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异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亚娜与刘晓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娜,刘晓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异10号案外人贺敏。案外人魏海燕,系贺敏之妻。委托代理人刘大文,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金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亚娜。被申请人刘晓菲,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本院在受理李亚娜诉刘晓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前,因李亚娜担心刘晓菲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16)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并对刘晓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进行了查封。案外人贺敏、魏海燕对该房产的查封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贺敏、魏海燕称,2016年1月17日,其在合肥今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居间下,与刘晓菲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刘晓菲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以95万元价格向其出售。其于2016年1月17日向刘晓菲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于2016年1月27日代刘晓菲偿还该房产按揭贷款26万元,于2016年2月4日、2月5日分别支付刘晓菲购房款10万元、58万元,其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95万元。2016年2月4日,刘晓菲将该房向其交付,其当日即实际入住、使用该房至今。2016年2月5日,其与刘晓菲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其缴纳了全部应付税款,该局已受理其登记,并出具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后其得知因李亚娜起诉刘晓菲民间借贷纠纷,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103财保11号裁定书,并查封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因该房已属于其所有,故其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贺敏、魏海燕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被异议人身份信息;2、《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3、房屋交接单及照片;4、借条、收条、支付购房款凭证、购房缴税凭证;5、办证缴费收据、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6、(2016)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复议决定书;7、2016年1月27日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凭证(26万元)、2016年2月4日交通银行手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张(9万元)、2016年2月5日工商银行个人汇款业务凭证(58万元)、合肥今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明两份及该公司两名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李亚娜称,案外人所称支付58万元购房款的收款人系刘群而非刘晓菲,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贺敏、魏海燕的异议申请。本院审查查明,李亚娜作为民间借贷的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刘晓菲转移财产,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对刘晓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一套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当日,本院作出(2016)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刘晓菲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查封了刘晓菲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权属证号:合庐号);查封期限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2月5日止。2016年2月17日,本院受理了(2016)皖0103民初1085号原告李亚娜诉被告刘晓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贺敏、魏海燕对(2016)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不服,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本院撤销(2016)皖0103财保11号民事裁定,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016年3月8日,本院作出(2016)皖0103财保11号复议决定:驳回贺敏、魏海燕的复议申请。2016年3月23日,贺敏、魏海燕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解除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的查封。另查明,2016年1月17日,贺敏与合肥今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委托该公司居间代理购买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并约定了房屋每平方米单价和购买总价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当日,贺敏与刘晓菲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晓菲将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屋(建筑面积82.5平方米)一套以95万元价格转让给贺敏。2016年1月17日,贺敏向刘晓菲交付购房定金1万元,刘晓菲出具定金收付书。2016年1月27日,贺敏之妻魏海燕通过其招商银行个人账户向刘晓菲的中国工商银行城建支行个人账户付款26万元,用于代刘晓菲偿还涉案房屋工商银行按揭贷款26万元,刘晓菲出具了26万元借条,并注明待房屋过户时,该借条转为收条。2016年2月4日,因刘晓菲称其欠刘群款项,要求贺敏及家人将购房款支付给刘群,当日,贺敏、魏海燕的儿媳吴洁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向刘晓菲指定收款人刘群的银行账户分三次转款(分别是45000元、44000元、1000元)共9万元,并支付刘晓菲现金1万元,合计支付刘晓菲购房款10万元,刘晓菲出具了10万元借条,并注明待房屋过户时,该借条转为收条。2016年2月5日,贺敏通过其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户按刘晓菲要求将购房款58万元汇给指定收款人刘群,刘晓菲出具收到购房款58万元的收条。贺敏、魏海燕及其家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95万元。2016年2月4日,刘晓菲将该房交付贺敏、魏海燕,二人当日即实际入住、使用该房至今。2016年2月5日,贺敏与刘晓菲至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缴纳了全部应付税款,该局已受理并出具了《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通知单》。本院认为,本执行异议的争议焦点为应否解除对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屋的查封。本案被查封房屋虽登记在刘晓菲名下,但贺敏、魏海燕提供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屋交接单、刘晓菲出具的借条、收条,异议人支付购房款凭证、缴税凭证、银行转款凭证及房屋中介公司证明等一系列证据,足以证实在本院对涉案房屋实施查封前,贺敏、魏海燕已与刘晓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全部购房款95万元并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且涉案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贺敏、魏海燕原因导致。综上,贺敏、魏海燕作为房屋买受人对登记在房屋出售人刘晓菲名下商品房的所有权提出异议,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其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某1幢1307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于 璞审 判 员 胡世中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桂 静附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