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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与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何桂保、王伟平、杨东升、何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何桂保,王伟平,杨东升,何凤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鲁振宇。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何桂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伟平,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东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何凤玲,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与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何桂保、王伟平、杨东升、何凤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因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何桂保、王伟平、杨东升、何凤玲未履行给付义务,2015年6月8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案涉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2016年2月1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何桂保、王伟平、杨东升、何凤玲按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给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罚息37950.75元(自2014年6月22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并承担律师费50000元、本案诉讼费19359元、执行费15488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桂保、王伟平所有的某房产及某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