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82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82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三河市佰汇达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德胜,经理。被执行人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法定代表人赵伟。被执行人赵伟。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2015)三民初字第477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杨庄镇鲍各庄村东﹝土地证号:三国用(2006)第1**号﹞土地一宗。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三河市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三河市杨庄镇鲍各庄村东﹝土地证号:三国用(2006)第1**号﹞土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广成审判员 肖金章审判员 王彦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