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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4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孙克贤与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贤,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294号原告孙克贤,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兰州市西固区合水路81-503室。委托代理人何玮、周侃仁,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黄河路28号。委托代理人仲文频,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克贤诉被告甘肃古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克贤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克贤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沛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