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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明、周法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许明,周法娟,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保20号申请人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王浩然。被申请人许明,男,地址九台市。被申请人周法娟,女,地址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刘生,男,地址九台市城。本院在审理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诉许明、周法娟、刘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法娟所有重型货车车籍予以查封。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长春公路客运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吉中型普通客车车籍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