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民终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瞿建忠与广西朝圣丰交通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朝圣丰交通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周,瞿建忠,王小群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民终13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朝圣丰交通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朝周,董事长。上诉人(一审被告):谢朝周。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庞宝美,广西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瞿建忠。一审第三人:王小群。上诉人广西朝圣丰交通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周因与被上诉人瞿建忠及一审第三人王小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朝圣丰交通能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谢朝周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但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敏审 判 员 孙泽兵代理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姝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