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算1号申请人:梁红初。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北一路。法定代表人:王国才,董事长。梁红初申请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表明,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已届满,但解散后未依法按时组织清算,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本院经审查,向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异议通知书及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现申请人梁红初向本院提出撤回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梁红初作为公司强制清算申请人,在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强制清算申请前,可以请求撤回其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梁红初撤回对浙江广立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的公司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朱淼蛟审 判 员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