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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叶青与被告李殿海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叶青,李殿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李叶青,女,汉族,1984年7月30日生,现住宁江区大洼镇。被告:李殿海,男,汉族,1980年3月4日生,现住松原市新城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叶青与被告李殿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叶青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叶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50,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罗洪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思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