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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江宾与秦明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07号原告冯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被告秦某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艳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