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冯江宾与秦明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407号原告冯某某,男,198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某公司职工。被告秦某某,女,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艳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