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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刘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6月30日被被抓获,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分别于同年7月31日、9月2日被逮捕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4日3时许,易某、刘某丙(均已判刑)骑乘摩托车窜至位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哥特帝景”小区,采取从阳台处翻窗入室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内4栋1单元301室,盗得该室住户沈某价值人民币2,700元“联想”牌笔记本1台、现金人民币16,000元及“丰田凯美瑞”轿车钥匙1把,随后易某、刘某丙又窜至该小区停车场,趁无人之机,将沈某价值人民币130,500元的鄂A×××××号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盗走。后易某、刘某丙将所盗轿车开至湖北省仙桃市将赃车销赃给被告人刘某甲,获得赃款人民币24,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补偿被害人沈某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刘某乙、张某甲、张某乙证言、刘某丙、易凯讯问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办案说明、身份信息材料、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讯问光盘以及被告人刘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和代为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所在社区愿意接受其进行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对被告人刘某甲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冯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