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10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兰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1073-2号申请执行人刘兰香。被执行人于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栖臧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友在栖霞市桂卿果蔬冷库有11251元苹果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于友在栖霞市桂卿果蔬冷库苹果款收入112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以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