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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6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与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春香,王晓梅,谢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626-1号申请执行人:熊春香,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晓梅,女,汉族,现暂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谢松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与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4444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春香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熊春香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5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扣除已付的38000元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1620元、执行费321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名下有小轿车一辆。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晓梅、谢松林名下的车号为皖PXXX**的小轿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叶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