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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3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魏宗铿与吴水仙、何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宗铿,吴水仙,何维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3533号原告魏宗铿,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水仙,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何维亮,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宗铿与被告吴水仙、何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水仙已被连江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案的审理应以吴水仙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永祥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人民陪审员  林乃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叶 宁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