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冯向全与潘丽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向全,潘丽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620号原告冯向全,男,生于1980年7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丽娟,女,生于1981年8月20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冯向全与被告潘丽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延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向全及委托代理人于忠,被告潘丽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11月12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冯烨堃,于2013年2月11日生育小女儿冯佳敏。由于双方婚前了解少,性格差异大,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淡漠。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是原告对我感情冷淡,开庭前半个月原告不回家的,也同意与原告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1月12日生育长女冯烨堃,2013年2月11日生育次女冯佳敏。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有效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付出的,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已近十三年,并已经拥有两个聪明美丽的女儿,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双方都应倍加珍惜。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发生矛盾后,原、被告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多做自我批评,把家庭的和谐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放在首要位置,及时将矛盾化解,共同营造美满的婚姻生活。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冯向全与被告潘丽娟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延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时文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