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3民初445号原告: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9),汉族,户籍地:信宜市,现租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342355****。委托代理人:吴靖飞,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公民身份号码:×××3229),汉族,户籍地:信宜市,现租住信宜市,联系电话:1343758****。委托代理人:王文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雪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