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辛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李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李绍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辛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于南村。法定代表人戴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浪、戴鸣鹤,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绍伟。委托代理人刘洋,江苏淮海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绍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由原告江苏凯力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晓文人民陪审员 孔国瑞人民陪审员 朱文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