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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章忠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章忠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38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林文畴。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章忠河,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被告章忠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维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