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秀芳与李中堂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芳,李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冯学芳。被执行人:李中堂。冯学芳申请执行李中堂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37182.1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