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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冯秀芳与李中堂故意伤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学芳,李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冯学芳。被执行人:李中堂。冯学芳申请执行李中堂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标的合计为37182.11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01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