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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白文松与吕清江、胡花子、吕保国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文松,吕清江,胡花子,吕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白文松,男,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清江,男,195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花子,女,1958年9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吕保国,男,1957年2月13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做出(2015)新民初字第19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吕清江所有的、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住房二套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吕清江位于新安县城关镇江庄村的住房二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介江平审判员  吕红营审判员  王百合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孔绍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