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万喜林申请执行陈顺才、代正群、陈友建、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16-1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喜林,陈顺才,代正群,陈友建,陈红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万喜林,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陈顺才,男,1971年5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代正群,女,1964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友建,男,1989年7月出生。被执行人陈红光,男,1991年8月出生。万喜林与陈顺才、代正群、陈友建、陈红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盐源民初第1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万喜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在拥有龙工牌装载机、分沙机、打砂机、破碎机、发电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顺才、代正群、陈友建、陈红光所有的龙工牌装载机、分沙机、打砂机、破碎机、发电机进行扣押,由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使用,扣押期间不得对被扣押物进行赠送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饶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