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利与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3-2号原告李利,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董事长。被告吴芮(曾用名吴某),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被告韩红军,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吴芮、韩红军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利诉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0元,减半收取18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35元,由原告李利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