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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利与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利,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273-2号原告李利,男,汉族,1981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素敏,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鑫,职务董事长。被告吴芮(曾用名吴某),男,汉族,1979年3月2日出生。被告韩红军,男,汉族,1970年1月11日出生。被告吴芮、韩红军委托代理人王连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利诉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利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宝腾置业有限公司、吴芮、韩红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70元,减半收取185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535元,由原告李利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银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