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焦慧婕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鲁12刑申9号焦慧婕:你为自诉孟宪文抽逃注册资金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对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莱城立刑字第3号刑事裁定和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原裁定,立案追究孟宪文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自诉孟宪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举证证明孟宪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事实,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原审立案审查程序中,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孟宪文有能力执行,却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拒不执行的行为,故不符合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