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小玲、杨林与杨宝堂、杨振江、原审被告杨水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小玲,杨林,杨宝堂,杨振江,杨水银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小玲(曾用名杨玲),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林,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杨小玲之女。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成渐,陕西秀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宝堂,男,193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振江,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杨宝堂之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峰,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水银,女,1968年出生,汉族。杨小玲、杨林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小玲、杨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成渐,被上诉人杨宝堂、杨振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2014)富平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上诉人杨小玲。审 判 长 王五喜审 判 员 鱼小强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