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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人得钱禽蛋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人得钱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禽蛋加工厂,诸小凤,谢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43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陆劲松,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利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人得钱禽蛋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晓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宏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姚市禽蛋加工厂。代表人:谢利华,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诸小凤。被执行人:谢利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金銮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人得钱禽蛋食品有限公司、宁波禾丰食品有限公司、余姚市禽蛋加工厂、诸小凤、谢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9362156.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评估,现正在拍卖中一时难以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把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4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