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白桂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632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发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和平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白桂兰,男,汉族,成年人。原告杭锦旗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白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共计1624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崔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