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体集糖(北京)影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体集糖(北京)影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8民初427号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3幢2201-13室。法定代表人郑卫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广,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体集糖(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将台乡原奶牛场院内C070-3。法定代表人孙唯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乔XX,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友公司)诉被告体集糖(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集糖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楼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广、被告体集糖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楼友公司诉称,2015年3月13日,原、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3幢501-9室、501-10室、501-11室、501-12室、501-13室(建筑面积约为855.45平方米),免租装修期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租赁期限暂定自2015年1月11日至2029年7月10日,并约定了租金、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水费、电费的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约定租赁物业所在地为管辖人民法院、合同自双方盖章并签字之日起生效等。该份合同在原告处签署,签署当时先由原告加盖公章和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告当场将加盖其公章的合同交给被告,被告承诺带回北京盖章之后寄给原告。合同签署之后,原告一直在准备积极履约,并在合同达到交付标准之时,口头和书面通知被告寄回盖章的合同原件并办理房屋进场手续,与此同时,原告还协助被告的两个自然人股东在501-11室上注册杭州体集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将合同带走后,经原告多次口头或书面催促,被告既不寄回合同,也不交接房屋,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被告的行为导致该份合同至今没有生效,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原告损失550000元。被告体集糖公司辩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需双方签字并盖章才能生效,被告未盖章,合同未生效。被告没有过错,不存在缔约过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楼友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双方签署两份房屋租赁合同。2、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合同签订后被告的两股东在承租房屋上设立三家公司。3、公证书,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寄回盖章的合同原件和办理进场手续。4、名片,证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信息。5、微信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盖章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体集糖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故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采纳,并据证据的内容认定本案的相关事实。原告提供的名片系打印件,不予采纳。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3日,孙唯露在体集糖公司作为乙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签名,楼友公司作为甲方在合同中盖了楼友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位于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2028号星耀城3幢501-9室、501-10室、501-11室、501-12室、501-13室;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乙方应在本合同双方都签字盖章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55万元履约保证金;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等内容。之后,体集糖公司未在合同盖章确认,楼友公司也无代表人签名。2015年4月17日,楼友公司向孙唯露发送进场通知函及工作联系函。现楼友公司以体集糖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约定租金先付后用的原则及履约保证金应在双方都签字盖章后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现体集糖公司盖章未在合同中盖章,合同未生效,被告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楼友公司主张体集糖公司存在缔约过失并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杭州楼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审 判 员 蔡智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冯佳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