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521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王明与王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王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518号原告王明,男,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王志林,男,生于1972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原告王明诉被告王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2016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王明负担。审判员 田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彩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