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郭红霞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郭红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郭德海,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侯培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红霞。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郭红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的(2015)禹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医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润洲审 判 员 杭军红代理审判员 陶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房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