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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1民初844号原告孙某某,女,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告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为107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