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庆云与韩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云,韩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执57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庆云,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怀仁县亲和街大同场站19号。被执行人韩宏兵,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亲和乡人,现住怀仁县文欣家园8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宏兵位于怀仁县文欣家园8单元402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