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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4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吴庆云与韩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云,韩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4执57号申请人执行人吴庆云,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现住怀仁县亲和街大同场站19号。被执行人韩宏兵,男,1970年10月3日生,汉族,怀仁县亲和乡人,现住怀仁县文欣家园8单元402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韩宏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韩宏兵位于怀仁县文欣家园8单元402室楼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