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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小龙与张晨、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龙,张晨,刘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488号原告黄小龙。被告张晨。被告刘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龙诉被告张晨、刘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龙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峰人民陪审员  潘静雯人民陪审员  恽敖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