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魏水林与被告魏水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水林,魏水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277号原告魏水林,男,198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熊金平,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水根,男,1968年4月5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水林与被告魏水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水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魏水林承担。审 判 员 谢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吴功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