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8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郝某威与李某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汾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某,李某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82执16号申请执行人郝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智。本院在执行郝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华、李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生效的(2015)汾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某华、李某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华于2016年4月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郝某某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汾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炎虎审判员 贾增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武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