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何文兴与蔡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文兴,蔡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文兴,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蔡瑞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文兴与被执行人蔡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4)邵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另经多次向各金融部门、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就发现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正处置中,但未能在执限内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23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行长袁文渊执行员  刘军伟执行员  杨雪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惠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