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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与朱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朱某,马某,蒋某,张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3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住所地:南郑县北大街1号。负责人封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汉一,该行职工。委托代理人郭辉,该行职工。被告朱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马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蒋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被告张某,男,汉族,陕西省南郑县人,农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郑县支行诉被告朱某、马某、蒋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龙海东人民陪审员  杜凤平人民陪审员  陈仲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