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10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李晓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李晓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0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西环城路7255号绿地上海城B43幢1单元206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元,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云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峰,女,汉族,1969年5月10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一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吉林尚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审 判 员 高 心代理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竭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