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9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田某甲与田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495号原告田某甲。被告田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甲诉被告田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田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明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