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执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明章与陆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明章,陆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执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蓝明章,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陆志明,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壮族,住凭祥市。申请执行人蓝明章与被执行人陆志明、陆尚江、陆志达、陆世上、陆尚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4)崇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陆志明、陆尚江等人连带偿还附带民事赔偿款117656.84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志明在自治区农信社联社账号为17×××80内的存款1989.28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英艳审判员 何健文审判员 罗延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发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