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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厦门索特电子有限公司、许睿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索特电子有限公司,许睿莹,许土炭,高秀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393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西路9号亿力大厦8D单元。代表人梁艺磊。委托代理人陈恺、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索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商贸区吕厝新景园二期牡丹阁22层2501号。法定代表人许宝地。被告许睿莹,女,200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理人蔡珊珊,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许睿莹的母亲。被告许土炭,男,194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高秀恋,女,194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厦门索特电子有限公司、许睿莹、许土炭、高秀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南清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欧阳群力代理审判员 黄 南 清人民陪审员 郝 晓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杨 耀 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