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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秋印诉被告郭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印,郭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郑秋印,男,1953年3月2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人。被告郭殿生,男,约60岁,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印与被告郭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秋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原告郑秋印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郑秋印负担37.5元。审判长  张树平审判员  成素霞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