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秋印诉被告郭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秋印,郭殿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90号原告郑秋印,男,1953年3月2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米山镇人。被告郭殿生,男,约60岁,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三甲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秋印与被告郭殿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秋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秋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秋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原告郑秋印已预交,现法院减半收取,确定由原告郑秋印负担37.5元。审判长 张树平审判员 成素霞审判员 张丽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金于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