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湖052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姚惠明与戚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惠明,戚张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湖0521民初1328号原告姚惠明。委托代理人周金毛,德清县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戚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惠明诉被告戚张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货款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250.5元,由原告姚惠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