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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成良诉刘和(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良,刘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152号原告张成良。被告刘和(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良与被告刘和(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380.00元,由原告张成良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