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5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成良诉刘和(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良,刘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5民初152号原告张成良。被告刘和(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良与被告刘和(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0元,减半收取380.00元,由原告张成良负担。审 判 长 韩雪松审 判 员 徐万玉人民陪审员 郭柏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淑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