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萧商初字第4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李水强与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水强,朱士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4680号原告李水强。委托代理人李燕峰,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士荣。委托代理人朱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水强诉被告朱士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水强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士荣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水强撤回对被告朱士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李水强负担。审 判 长  夏婧静人民陪审员  徐国芳人民陪审员  孔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