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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6)粤0306刑初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彭显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显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O16)粤0306刑初178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显龙,男,1989年1月8日出生,浙江省龙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9日被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3月27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2日被逮捕。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O16〕1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显龙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显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彭显龙与彭承宝(另案处理)密谋到网吧盗窃电脑的CPU和内存条。随后二人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鲤鱼潭29栋1楼网吧,使用他人身份证上网,在此过程中,二人利用网吧网管不注意,盗窃了网吧6台电脑的CPU和内存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70元)。盗窃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彭显龙将物品销售,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被害人吕某发现被盗后报案,民警于2015年11月17日将彭显龙、彭承宝抓获归案,从彭显龙身上缴获现金人民币1200元。涉案赃款12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显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显龙无视国家法律,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显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显龙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显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显龙退赔被害人吕某人民币5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任  芊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雪  滢书 记 员 梁惠红(兼)第1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