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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雪峰与蔡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蔡鲲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760号原告:陈雪峰。被告:蔡鲲鹏。原告陈雪峰为与被告蔡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