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陈雪峰与蔡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峰,蔡鲲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1760号原告:陈雪峰。被告:蔡鲲鹏。原告陈雪峰为与被告蔡鲲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峰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雪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陈雪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卢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