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考与被告丁照保、李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考,丁照保,李银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328号原告:张国考,男。被告:丁照保,男。被告:李银花,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考诉被告丁照保、李银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国考经本院通知预交诉讼费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