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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立明与原审被告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立明,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监17号原告:王立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北山街丹林委。被告: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河南街光华路。法定代表人金哲虎,总经理。被告金哲虎,男,朝鲜族,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原审原告王立明与原审被告延边鑫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哲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2012)延民初字第2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蔡松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姣 来自